稅務簽證服務

誰需要稅務簽證服務?

每年5月,公司需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採用「書審申報/查帳申報/委任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任一種方式。依據《所得稅法》之規定,有6種營利事業必須委任會計師申報稅務簽證。 儘管不是每間公司都規定需採用「稅務簽證」申報,但一般公司備妥稅簽,不僅能降低被查帳的風險,還可享10年內盈虧互抵,達到節稅的效果。十方廣華也將針對各家企業的狀況,制定最佳稅務解決方案!

服務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102條及《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之規定,當公司收入規模大、經營特殊行業或當年度虧損需取得往後10年盈虧互抵,公司必須委託會計師以稅務簽證的方式,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如下:

  1. 年營收規模在NTD1億元以上者
  2.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3.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4.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5.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NTD5000萬元以上者。
  6. 當年度虧損需要取得往後10年盈虧互抵者。

企業申請稅簽好處​​

一般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請會計師採用「稅務簽證」申報所得稅,採用稅務簽證可帶來以下好處:

  1. 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簡單來說,就是「盈虧互抵」!讓我們為你舉例說明:
    • 不採稅務簽證:公司在109年時虧損了1,000萬元,沒有稅務簽證,在110年公司賺了1,000萬元時,就需要繳納200萬元的稅金。
    • 採稅務簽證:公司在109年時虧損了1,000萬元,採用稅務簽證,在110年公司賺了1,000萬元時,109年及110年兩者盈虧互抵,無需再繳納所得稅。
  2. 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交際費限額提高,較一般申報高約3成左右。
  3. 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符合特定條件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收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所稅,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按其上年度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4. 若出現查帳爭議,可委請會計師與國稅局進行專業溝通,減少公司與國稅局間不必要的誤判情事。

服務優勢

25年資深會計經驗, 提供最佳稅務解決方案​

嚴謹辦理所得稅申報, 回報風險、決策管理方針​

代表公司與國稅局協調查帳爭議,減少誤判之情事​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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