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立事業初期,您會如何規劃組織架構呢?是設立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合夥還是獨資創業?由於每個組織型態各有差異,隨著合作時間的增長、工作瑣事的摩擦,往往會出現創業合夥人間的糾紛,所以在彼此決定合作前,事先了解不同組織型態的優缺點相當重要。以下整理出獨資、合夥、有限公司與有限合夥的9大特點比較,並列出3大合夥創業常見問題,提醒大家關於合夥的相關規則。
設立組織型態-獨資、合夥創業與有限公司比較
新事業創立可參照公司法第2條規定之公司型態,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但若目前規模小暫不想設立上述之公司型態,可以考慮選擇獨資或合夥組織。
獨資公司的定義是什麼?
獨資指的是個人單獨出資從事營利事業,以自己為權利義務主體從事經濟活動,一人享有全部營利且需負擔全部虧損,由於不屬於公司組織,事業名稱不得取為「公司」,只能以「商號」、「店」、「社」等作為名稱之結尾。
合夥創業的定義是什麼?
根據民法第667條,合夥指的是2人以上共同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財產為合夥人共有,盈虧分配、經營等項目依契約或民法規定,由於不屬於公司組織,事業名稱與獨資一樣,不得取為「公司」,只能以「商號」、「店」、「社」等作為名稱之結尾。
獨資與合夥運作上雖然較公司有彈性,但均為非法人組織,創業成員須就事業債務負無限責任,因此較適合服務風險低或規模小之產業。為避開債務無限責任可以選擇「1人有限公司」作為創業初期的組織。
有限合夥意思是什麼?
根據104年公布有限合夥法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組成,屬於契約型組織。有限合夥與公司同樣具有獨立法人格,需經依法登記設立始得對外使用「有限合夥」名義營業。
有限合夥優點
有限合夥雖然與合夥公司相同,皆為獨立法人格,但相對於合夥公司有諸多公司法強行規定;有限合夥仍屬於契約型組織,具有更多組織運作彈性。同時,政府考量並不是所有合夥人都有實際參與事業經營,為提高投資人的出資意願,促進產業發展。因此將有限合夥分為有限合夥人(投資者)和普通合夥人(經營者),分別負擔不同的債務責任。
- 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負責對事業有經營、管理權力,需對企業債務負擔無限責任。
- 有限合夥人:不需要參與事業經營,僅就出資額負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實例
私募股權基金為有限合夥的常見實例,將投資人分為「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為基金管理者,即「基金經理人」,具有經營與管理基金運作決策的權力,對債務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則為私募股權基金的外部投資人,提供資金且享有分配收益的權利,但是不參與基金管理、運作,僅就出資額負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與一般合夥的差別
限合夥雖然仍屬契約型組織,於分期出資、出資轉讓、盈餘分配等均得以合夥契約約定。但是有限合夥與合夥不同,是具有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
5種公司組織型態之9大特點比較表
下列表格為獨資、合夥、有限公司與有限合夥組織型態之比較:
法規項目 | 獨資 | 合夥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夥 |
組織名稱結尾 | 商號、店、社、行、坊等 | 商號、店、社、行、坊等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夥 |
股東人數 | 1人 | 2人以上 | 1 人以上股東 |
2 人以上股東 1 人以上政府或法人股東 |
1 人以上普通合夥人 1 人以上有限合夥人 |
股東責任 | 無限清償 | 無限清償 | 有限責任 (以出資額為限) |
有限責任 (以出資額為限) |
普通合夥人負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負有限責任 |
資本查核簽證 | 25萬以上,需資金流程 | 25萬以上,需資金流程 | 需會計師簽證 | 需會計師簽證 | 全部現金出資者除外,需會計師簽證 |
最低資本額 | 不限,特許行業例外 | 不限,特許行業例外 | 不限,特許行業例外 | 不限,特許行業例外 | 不限,特許行業例外 |
決議方式 | 一人同意 | 全體合夥人同意 | 全體、特別、普通等3種決議 | 全體、特別、普通等3種決議 | 一人一表決權,或依有限合夥契約約定,按出資額比例分配 |
股權轉讓 | 不限制 | 不限制 | 股東須經其他股東1/2以上表決權同意。董事須經其他股東2/3以上表決權
同意。 |
可自由轉讓 |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或依有限合夥契約約定之 |
變更組織 | 獨資可變合夥 | 合夥不得變為獨資 | 可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 |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夥不可變更為獨資 |
決議文件 | 無 | 合夥契約書 | 由股東直接表決 | 股東會、董事會(3位以上董事) | 有限合夥契約書 |
合夥創業3大常見問題
合夥創業常見問題1:出資比例怎麼訂?
出資部分無論是勞務、信用代替出資或現金、其他財產權,都要看實際出資額或估定的價額來認定,且以最高法院分別著有69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裁判要旨、65年台上字第2936號判例要旨為參考,依據商業登記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合夥關係,建議出資比例(包含勞務出資、信用出資)寫明在彼此簽訂的合夥契約中,避免後續賺錢或負債需承擔責任時,成為彼此吵架的導火線。
合夥創業常見問題2:營利怎麼分?負債誰承擔?
盈利分配原則上依據出資比例而定,但在契約上也可以藉由特別條件的約定而有變動,例如民法第99條第1項所稱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或是一開始有些條件明定在契約裡,像賺到的利潤比例優先分配給勞務出資的合夥人等。
合夥與有限公司最大的差異,在於清償債務時各合夥人需負連帶責任,但參照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971號判例:「合夥契約訂定,合夥人中之一人,於其出資之限度外不負分擔損失之責任者,在各合夥人間,固非無效,但不得以之對抗合夥之債權人。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該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亦連帶負其責任。」,意指內部可以合夥契約來約定負債需由誰來承擔,但不能去對抗債權人。
合夥創業常見問題3:誰來經營、做事?
原則上就合夥事業而言,每人有一表決權,但合夥人定位建議一開始就要明確建立清楚,從「實際經營團隊」、「金主投資人」到「策略投資人」、「原始股東」等等,都必須明訂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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