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組織型態一次搞懂:獨資、合夥、有限公司、有限合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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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立事業初期,您會如何規劃組織架構呢?是設立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合夥還是獨資創業?由於每個組織型態各有差異,隨著合作時間的增長、工作瑣事的摩擦,往往會出現創業合夥人間的糾紛,所以在彼此決定合作前,事先了解不同組織型態的優缺點相當重要。以下整理出獨資、合夥、有限公司與有限合夥的9大特點比較,並列出3大合夥創業常見問題,提醒大家關於合夥的相關規則。

 

設立組織型態-獨資、合夥創業與有限公司比較

新事業創立可參照公司法第2條規定之公司型態,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但若目前規模小暫不想設立上述之公司型態,可以考慮選擇獨資或合夥組織。

 

獨資公司的定義是什麼?

獨資指的是個人單獨出資從事營利事業,以自己為權利義務主體從事經濟活動,一人享有全部營利且需負擔全部虧損,由於不屬於公司組織,事業名稱不得取為「公司」,只能以「商號」、「店」、「社」等作為名稱之結尾。

 

合夥創業的定義是什麼?

根據民法第667條,合夥指的是2人以上共同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財產為合夥人共有,盈虧分配、經營等項目依契約或民法規定,由於不屬於公司組織,事業名稱與獨資一樣,不得取為「公司」,只能以「商號」、「店」、「社」等作為名稱之結尾。

獨資與合夥運作上雖然較公司有彈性,但均為非法人組織,創業成員須就事業債務負無限責任,因此較適合服務風險低或規模小之產業。為避開債務無限責任可以選擇「1人有限公司」作為創業初期的組織。

 

有限合夥意思是什麼?

根據104年公布有限合夥法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組成,屬於契約型組織。有限合夥與公司同樣具有獨立法人格,需經依法登記設立始得對外使用「有限合夥」名義營業。

有限合夥優點

有限合夥雖然與合夥公司相同,皆為獨立法人格,但相對於合夥公司有諸多公司法強行規定;有限合夥仍屬於契約型組織,具有更多組織運作彈性。同時,政府考量並不是所有合夥人都有實際參與事業經營,為提高投資人的出資意願,促進產業發展。因此將有限合夥分為有限合夥人(投資者)和普通合夥人(經營者),分別負擔不同的債務責任。

  • 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負責對事業有經營、管理權力,需對企業債務負擔無限責任。
  • 有限合夥人:不需要參與事業經營,僅就出資額負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實例

私募股權基金為有限合夥的常見實例,將投資人分為「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為基金管理者,即「基金經理人」,具有經營與管理基金運作決策的權力,對債務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則為私募股權基金的外部投資人,提供資金且享有分配收益的權利,但是不參與基金管理、運作,僅就出資額負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與一般合夥的差別

限合夥雖然仍屬契約型組織,於分期出資、出資轉讓、盈餘分配等均得以合夥契約約定。但是有限合夥與合夥不同,是具有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

 

獨資、合夥創業與有限公司總整理|9大特點比較表

下列表格為獨資、合夥、有限公司與有限合夥組織型態之比較:

法規項目 獨資 合夥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夥
組織名稱結尾 商號、店、社、行、坊等 商號、店、社、行、坊等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夥
股東人數 1人 2人以上 1 人以上股東

2 人以上股東

1 人以上政府或法人股東

1 人以上普通合夥人

1 人以上有限合夥人

股東責任 無限清償 無限清償 有限責任
(以出資額為限)
有限責任
(以出資額為限)
普通合夥人負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負有限責任
資本查核簽證 25萬以上,需資金流程 25萬以上,需資金流程 需會計師簽證 需會計師簽證 全部現金出資者除外,需會計師簽證
最低資本額 不限,特許行業例外 不限,特許行業例外 不限,特許行業例外 不限,特許行業例外 不限,特許行業例外
決議方式 一人同意 全體合夥人同意 全體、特別、普通等3種決議 全體、特別、普通等3種決議 一人一表決權,或依有限合夥契約約定,按出資額比例分配
股權轉讓 不限制 不限制 股東須經其他股東1/2以上表決權同意。董事須經其他股東2/3以上表決權

同意。

可自由轉讓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或依有限合夥契約約定之
變更組織 獨資可變合夥 合夥不得變為獨資 可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夥不可變更為獨資
決議文件 合夥契約書 由股東直接表決 股東會、董事會(3位以上董事) 有限合夥契約書

 

合夥創業3大常見問題

合夥創業常見問題

合夥創業常見問題1:出資比例怎麼訂? 

出資部分無論是勞務、信用代替出資或現金、其他財產權,都要看實際出資額或估定的價額來認定,且以最高法院分別著有69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裁判要旨、65年台上字第2936號判例要旨為參考,依據商業登記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合夥關係,建議出資比例(包含勞務出資、信用出資)寫明在彼此簽訂的合夥契約中,避免後續賺錢或負債需承擔責任時,成為彼此吵架的導火線。

合夥創業常見問題2:營利怎麼分?負債誰承擔?

盈利分配原則上依據出資比例而定,但在契約上也可以藉由特別條件的約定而有變動,例如民法第99條第1項所稱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或是一開始有些條件明定在契約裡,像賺到的利潤比例優先分配給勞務出資的合夥人等。

合夥與有限公司最大的差異,在於清償債務時各合夥人需負連帶責任,但參照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971號判例:「合夥契約訂定,合夥人中之一人,於其出資之限度外不負分擔損失之責任者,在各合夥人間,固非無效,但不得以之對抗合夥之債權人。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該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亦連帶負其責任。」,意指內部可以合夥契約來約定負債需由誰來承擔,但不能去對抗債權人。

合夥創業常見問題3:誰來經營、做事?

原則上就合夥事業而言,每人有一表決權,但合夥人定位建議一開始就要明確建立清楚,從「實際經營團隊」、「金主投資人」到「策略投資人」、「原始股東」等等,都必須明訂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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